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,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中外合资经营、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,应当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(一)有单位名称、住所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(二)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;(三)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;(四)娱乐场所的安全、消防设施、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;(五)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:1、居民楼(含商住两用楼)、博物馆、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;2、居民住宅区和学校、医院、机关周围;3、车站、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;4、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;5、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。